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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3400/2017-5889 发布时间: ? 2017-09-05
文????号: ?桃政办发〔2016〕45号 是否失效: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登记日期: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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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

 

 

TJDR-2016-01016

 

县直及省、市驻桃相关单位:

《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1日    

 

 

 

桃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益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由政府扶持的在我县农村地区(包括农村集镇)兴建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责。

县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发改、财政、卫计、绩考、审计、环保、国土资源、教育、住建、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浪费水资源、严重影响工程供水,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规划以县为单位,由县水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环保、卫计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发展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村镇供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投资、地方配套、社会融资、群众自筹等形式筹措。政府投资主要解决水源工程、水厂及输配水主、支干管网建设;入户工程经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相关行政村可依法依规向受益户收取入户设施配套建设费,其标准根据工程难易确定,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800/每户,所收取的入户设施配套费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乡镇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工程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

第九条 县水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专账管理,县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开工建设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审查制度。水源地的确定须征求环保、卫计部门意见,厂址的确定须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同时须经乡镇、村、群众代表盖章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由水务部门商发改、财政、环保、卫计、审计、乡镇等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重点对建设质量、水质达标、资金使用等进行审核。

第三章   产权明晰与移交

第十三条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为国有资产,按照县管乡镇包、村落实的总原则,明确产权及管理归属:

(一)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和管理。

(二)单村供水工程归村委会所有和管理。

(三)联户供水工程归受益户所有和管理。

(四)水务管理单位的供水工程归水务管理单位所有和管理。

(五)中小学校独立负责的供水工程归学校所有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水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细则,明确每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对运行管理单位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水量、水压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准,水质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标准。

运行管理单位可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制定具体的工程维修养护、水源保护、净化消毒、水质检测、供水节水、水费计收等相关管理制度,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因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确需变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用性质的,或遇重大自然灾害、水源条件变化导致工程无法使用而报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财政、水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体检合格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产品、设备说明、工艺流程进行操作,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清洗、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保证饮用水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随意停止供水,确需停水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第十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入户建设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水费收入的15%提留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护费。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用户,须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签订用水协议后,由运行管理人员统一组织安装进户。新增用户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所需成本费后,运行管理人员应及时安装进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县、乡镇、村、运行管理单位四级应急处置预案。

县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水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环保、卫计和水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全县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设置保护区地理标界和警示标志,并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划定的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水源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用水调度方案,并在水源地设立永久性公告牌。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和水质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一般湖库型水源地,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一般河流型水源地,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未经运行管理单位同意,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七条 凡因公益性建设需要,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运行的,需经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运行管理单位编制恢复方案,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所需资金并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环保、卫计、畜牧和水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相关部门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县乡财政扶持资金机制,县财政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人口,在预算内安排经费,以每年每人补助2元的标准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管理。

县财政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以奖代补政策,专款专用,集中管理,滚动使用。

第三十条 卫计部门负责的农村饮水卫生监督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县疾控中心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人员经费和水质采样、检测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列入单位预算。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补充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中运行管理单位对农村五保户的入户管网建设费及每户月4立方米的水费实行免费政策。农村低保户的水费减免由运行单位根据乡镇提供的情况确定。五保户、低保户的减免费用由运行单位按年度统计,由乡镇审核并报县财政申请补助。

 

第六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包干水费和超量收费相结合、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发改部门核定,并监督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联村及中心村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县发改部门举行听证,确定水价。单村和联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政府指导价确定,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收费须取得县发改部门的核定。

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农村居民居家生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其他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比价系数为1:1.2

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发改部门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可采取计量水费的方式,实行按月或按季收费制度。用户在接到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违约金或停止供水。

第三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在城镇污水处理范围以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七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县政府办联系水利工作的分管副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每年不得少于2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或者重大个案问题的解决办法,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督促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切实履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联席会议由县水务、发改、财政、卫计、环保、畜牧、国土资源、教育、住建、电力、绩考、审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第三十九条 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水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工程运行管理和水源地保护的技术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规划进行编制。

(二)县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立项上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的调度和监管,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管理;负责按相关要求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和资金。

(四)县卫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卫生监督,水质检测,依法查处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疾病控制中心加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

(五)县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和水污染防治。

(六)县畜牧水产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桃江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暂行规定》中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相关规定

(七)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报批。

(八)县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

(九)县住建部门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实行城乡一体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十)县电力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保障,并按政策规定实行优惠电价。

(十一)县绩考部门负责对乡镇和相关县直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履职情况开展考核。

(十二)县审计机关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及工程决算造价进行审计。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水源地的保护。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结合行业规定编制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对运行正常、维护到位、无用水户投诉、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和相关县直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履职情况纳入全县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直至停止供水。运行管理单位不能自行解决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由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擅自拆除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四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对运行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移交行政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违章操作,或管理不善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供水水质恶化者 

(三)擅自提高水价者 

(四)对水源水量和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归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录入人: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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